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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规定)

2024-05-09 05:02:39     律师网     阅读量(475)

上海劳动律师整理了HR常见的九种解雇错误并进行了简要分析,希望能为HR提供一些帮助,避免法律风险。

错误一:试用期内任意解雇

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规定)

很多人认为试用期只是双方互相观察、适应的一个过程。如果他们感到不满意,可以随时要求员工辞职。这是对试用期解雇的错误理解。从法律角度看,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那么简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可见,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而解雇劳动者,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劳动条件。在没有相关证据的情况下随意开枪是违法的。

错误二:只要你愿意支付赔偿金,你可以随意被解雇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当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雇员工时,员工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并不意味着只要愿意付钱就可以解雇。

误区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是“N+1”

“N”指工作年限,“+1”指通知费。很多HR和员工在经济补偿方面都认为“N+1”是理所当然的。事实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加发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N+1”仅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

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被解除的;

职工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而被辞退的;

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法律并不要求雇主给予“+1”,除非雇主与雇员协商并愿意给予。

误区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支付12个月。

造成这种误解的原因有二:一是对劳动法及其配套条款含义的误解,认为劳动法环境下的经济补偿仅限于12个月;另一种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误解,认为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期限最长为12个月。事实上,根据原劳动部第《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设施》号规定,经济补偿有12个月期限的只有两种情况,即: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可获得补偿。如果您无法完成工作,您的劳动合同将被终止。此外,在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可能超过12个月。例如,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由雇主。裁员没有12个月的限制。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发生了变化。不再限制特定终止情形的12个月期限。而是统一以员工的月工资作为是否施加12个月限制的依据。标准是,职工月工资高于当地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最高可达12个月工资。职工月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不给予经济补偿。12个月期限。

误区五: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比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困难

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样困难。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终止条件是相同的,除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依法被解雇时必须给予适当照顾外,基本没有区别。人们觉得解除困难的真正原因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设定解除日期,而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自由设定。

误区六:“三期”不能解雇女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分娩或母乳喂养。时期;”注:此处并无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就是说,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她怀孕、分娩或哺乳,也应依法签订合同: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的实现,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有敲诈勒索、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行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怀孕、生产、哺乳对于女员工来说并不是护身符。在合法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误区七:工资越高经济补偿越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收取。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给予职工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其领取经济补偿的标准为三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倍数,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即职工工资高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是有上限的,无论工资多高,经济补偿金的数额都不会增加。

错误八:如果规章制度规定了你可以被解雇的情况,你就可以被解雇。

无论规章制度中关于纪律处分的规定多么完善,如果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民主步骤和公开,即没有经过职代会或全体员工讨论,没有与行业平等协商工会或雇员代表,并且在未向工人公开的情况下,基于此规则的解雇仍可能被视为非法。

错误九:解雇前不通知工会也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向工会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题目的解释》明确这一点,未通知工会的属于非法解雇。《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但未事先通知工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已经纠正相关程序的除外在提起诉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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