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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复议的特点)

2024-05-09 19:02:19     律师网     阅读量(103)

纵观现行行政复议流程,从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到办理行政复议的部门、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适用法律法规的设置,以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不难发现行政复议存在缺陷。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具体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号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复议机构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增加行政复议机构应诉的负担,容易导致行政复议机构出现诸如“共同被告”等实际问题。拒不受理案件,最终影响公共利益。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复议的特点)

缺乏独立统一的行政复议机构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设立的受理、审查、裁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办事机构。但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职能部门的内设机构,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的隶属关系。

行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立行政复议机构。缺乏普遍统一的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我国行政审查制度的独立性。行政复议机关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本行政首长和上级行政机关指令的影响。这直接影响了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活动中的积极主动作用,也导致公民对复议机构缺乏信任。高的。

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行政复议是为了解决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其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职业道德、职业操守、经验等素质,对正确处理纠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虽然对行政人员的配置、充实、调动都有规定,以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其工作任务相一致。

实践中,很多地区特别是基层行政部门人员编制有限。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复议部门,但行政复议人员往往是其他部门的兼职人员。专业行政复议人员普遍缺乏。这将难以顺利开展,甚至可能导致某些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失效。

这就是我们今天要给大家解释的。无论如何,法律手段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当我们在生活中遇到问题时,应该学法,避免违法。侵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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