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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中的共有问题怎么处理好(民事中的共有问题怎么处理的)

2024-05-08 13:38:21     律师网     阅读量(678)

庭审中,林某某请求继承顾某某遗产中应由葛某某继承的财产份额。葛某某1、葛某某2表示,顾某某的遗产中应由某人继承的财产份额,代表其自愿放弃继承权,由林某某继承。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上述分析事实有上海市城市房地产产权证书、居民死亡及医学研究证明、《遗嘱公证书》、《公证书》等证据材料以及有关当事人的陈述为证。

民事中的共有问题怎么处理好(民事中的共有问题怎么处理的)

法院认为,公民死亡后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在继承时。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如果有遗嘱,就按照遗嘱继承。芳新路房屋为顾某、吴某及原告共同所有,各占三分之一产权。

顾某某居住该房屋是为了立遗嘱,故其全部房屋及其中三部分的产权应按法定继承处理。通常情况下,死者同意的继承份额应该是相等的。被告人吴旭3日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分割遗产的法律情形。因此,本院对被告人吴旭3日提出的诉讼请求不予采信。五名被告人吴学某及其六名子女应平均享有库某拥有的方兴路房屋所有权的三分之一,即每人应继承21份所有权。

死者吴学某五世生前的遗嘱是对其名下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吴旭五号享有方兴路房屋的1/3,以及其继承的顾旭财产的21/1。原告将按照遗嘱继承。

至于葛氏继承的方兴路房屋的所有权份额,由于葛氏遗产在分割前已死亡,该遗产应由葛氏法定继承人继承。现在葛的儿子葛一、葛二愿意放弃继承权。林某妻子的遗产继承是根据原被告双方对遗产分割的意见以及继承涉及的财产的实际情况而定。法院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

向五被告支付相应折扣价。法院确认,原被告与被告就芳新路房屋现值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位于RoomAll的房屋,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2、原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吴某某、吴某某1、吴某某2、林某某、吴某某各支付人民币102,381元。

企业在本判决规定的支付义务当事人之间未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严格按照第《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号第253条的规定,加倍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延迟执行工作的时间。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其中原告吴某承担18285元,被告吴某、吴某、林某承担1143元。

如果您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对方当事人应继续按要求提交涉案人数副本,并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市人民法院为第一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以上分析是上海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有其他疑问,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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