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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证人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表现(打击报复证人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人)

2024-05-09 11:17:12     律师网     阅读量(345)

有的意见只是简单地指出本罪具有故意性,但没有详细阐述故意性的具体方式;还有人明确指出,本罪的犯罪方式是间接故意。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该犯罪只能是直接且故意实施的

打击报复证人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表现(打击报复证人的主观方面是怎样的人)

对于本罪的犯罪形态,学界一致认为,本罪只能是故意构成,过错不能构成死罪。但目前尚无学者讨论直接故意是否构成死刑犯罪。有的意见只是简单地指出本罪具有故意性,但没有详细阐述故意性的具体方式;还有人明确指出,本罪的犯罪方式是间接故意。

刑事律师认为,由于本罪有明确的目的,即“报复”,因此本罪的犯罪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从认知因素来看,“行为人必须认识到对方是证人,并进行报复才能构成本罪。虽然存在暴力,但并不是因为证人作证,而是因为行为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未解决的纠纷”。之前作证的人。”债务纠纷或者其他节日,或者错误地将证人作为一般侵权对象,不构成本罪。”从意志角度看,行为人希望对作证不利于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的其他人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准确识别犯罪动机

行为人实施这一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发泄个人愤怒、兄弟情谊、获取金钱等。但这些动机只是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对案件定性没有影响。有人认为,肇事者是“出于报复”而犯下这一罪行。刑事律师认为,“报复”应该是本罪的目的,驱使行为人实施报复的动机才是行为人实施本罪的动机。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不能混淆。

识别该犯罪主体,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本罪的主体是普通自然人。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在法律实践中,他们大多是诉讼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其亲友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但这并不能绝对。例如,有人认为,打击报复证人罪的主体是与证人作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所雇用的人员。这种“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绝对错误的。

第三,单位不是本罪的主体。单位负责人亲自或者指派他人为了单位的利益而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只能以该罪对有关自然人处罚,而不得对单位定罪处罚。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攻击报复证人,从而违反《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属于第《刑法》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但其行为不构成打击报复证人罪。

这个问题的解释暂时就到这里。一般来说,虽然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会依法侵犯证人作证权,但该权利的侵犯是由于证人其他权利受到侵犯而造成的。从直接客体的角度来看,对该权利的侵害不是直接的,而只是间接的。因此,将其视为直接对象是不合适的。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大有好处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比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上海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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