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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房产继承费用(广州市房产继承税费)

2024-05-08 19:07:38     律师网     阅读量(10)

一审法院在尊重遗嘱人安全、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并综合考虑龚失去大部分老师劳动生产力、没有居住环境的实际情况后,认定本案涉及XX号,XX市XX区新都巷房屋由彭继承,他们获得70%的所有权份额,龚获得30%的所有权份额。那么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广州房产继承律师一起看看吧。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中华全国人民群众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优秀人民共和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若干重大问题的规定、判决提出了全面实施的意见:

广东房产继承费用(广州市房产继承税费)

1、原告彭某某通过继承取得了死者谢某某名下的XX市XX区新都巷XX号房屋70%的所有权份额;

2、原告龚继承革命,取得被继承人谢名下XX市XX区新都巷XX号房屋30%的所有权份额;

3、驳回原告彭某某的其他相关诉讼服务请求。本案受理费为1650元,其中原告彭某承担1155元,被告龚某承担495元。

龚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龚先生享有XX市XX区新都巷XX号房屋50%的权益。事实与理由:龚患有一种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他没有任何其他业务收入来源。谢生前一直为龚提供社会生活物资来源和医疗费用。如果龚不住院,龚的医疗费和药品费将在2000元左右,如果患者住院,则高达2万元。

谢去世后,龚的医药费全部由兄弟姐妹承担,生活环境十分困难。一审法院判决龚继承30%的文化遗产。根本原因是他无法获得必要的份额。本案中,谢所要求的实际继承人有彭、龚、谢三人。龚在法律上主张继承中国的份额是该技术的三分之一,低于一审案件中主张的30%。愚公合法继承的财产份额显然不公平。

彭某在辩护中表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龚回复表示同意龚的上诉意见。

二审中,龚提交了XX市巴南区碣石镇海棠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彭还有另一套房子在申请;以及XX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为证实龚在庭审后生病需要住院,但因经济困难未住院;提交6份医疗费用账单,确认龚某的医疗费用金额;提交了低保救助卡,证明龚有基本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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