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20:35:32 律师网 阅读量(439)
配偶忠诚协议违法吗?婚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吗?上海律师咨询答复如下:
《婚姻法》没有对夫妻之间“忠贞协议”作出规定,违反忠贞协议的责任不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因一方一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过错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更重要的是,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当遵守其他法律规定”。配偶忠诚协议虽然具有合同的形式,但明确排除在合同法之外。调整范围且不能援引其违约责任制度。
因此,配偶忠诚协议虽不违法,但因不属于婚姻法、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法院不应受理因相关纠纷引发的诉讼,并允许当事人自愿履行相关协议。
为此,上海高院专门发布意见强调: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规定。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一方仅起诉对方违反忠诚义务并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受理;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但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这种情况似乎发生了变化。民法典合同篇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法律关于身份协议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由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尚无配偶忠诚协议的规定,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的《合同法》“按其性质”取得法律效力?问题的关键是配偶忠诚协议是否具有可以参照合同部分的“性质”。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相互关心”,但相互忠诚不仅是夫妻的法律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还可能造成一些严重的不良后果,但这种后果的量化和实施时间集中在离婚时。
即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照顾无过错方,无过错方向过错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时,作为离婚的必要清算方式而出现。
尽管《婚姻法》真诚地祝福夫妻能够互相关心、互相忠诚,但婚姻中亲情和忠诚的真正实现却只能顺其自然。不能以维持婚姻为目的,通过法律手段“强迫”夫妻间相互忠诚,婚姻关系不解除就不能解除。应配偶一方的要求,对“不忠”的配偶实施惩罚。
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决定“当事人仅依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由来。
也就是说,配偶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取决于其中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具体目的,以及其量化和履行的时间。
如果说“违约责任”是为了促使双方保持忠诚、维持婚姻关系,那么这种忠诚协议大多属于“性质”无法参照合同法相关制度的类型。
因为《婚姻法》也不能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通过强制履行忠诚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来强制实现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
但如果“违约责任”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持婚姻关系,而是指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那么忠诚协议实际上就是针对具体的赔偿问题预先确定的计算方法、标准或数额。当夫妻离婚时,未来的婚姻会出现问题。双方同意,如果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缺陷,可以作为夫妻离婚协议的组成部分,取得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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