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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否可以协商延长工资(试用期是否可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

2024-05-03 15:18:19     律师网     阅读量(289)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12月28日加入某保险公司,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8000元,月工资转正后工资12000元。元。2021年2月28日,保险公司就张某转正问题召开审议会。会议期间,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入职两个月。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中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进一步了解业务。如果不符合全职就业条件,试用期需要再延长一个月。会议期间,申请人未对保险公司指出的问题或延长试用期的决定表示异议。2021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因应聘者工作能力尚未达到岗位要求,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其2021年3月工资。

试用期是否可以协商延长工资(试用期是否可以协商延长工作时间)

张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2021年3月,保险公司应按照折算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21年5月25日,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4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焦点分析

双方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无异议。本案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在转正审查会议上决定延长张某试用期一个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为相互了解、建立相互信任、双向选择而进行的考察期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上述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该规定,试用期不得超过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既是用人单位进一步考察新员工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个人品行、身体状况等的时期,也是员工评价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择业要求的时期。的检查。

1、试用期的终止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2、试用期薪酬

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由双方依法商定。职工试用期内的工资可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确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雇主所在地。

3.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即试用期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合同仅限于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后,无论岗位或工作要求发生变化,都不能再次设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此外,该条还规定了关于试用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雇员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试用期的长度,且为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试用期结束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留用张某。在转正审查会上,保险公司以张某工作中存在的缺点为由,作出延长试用期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张某没有对保险公司延长试用期的决定表示反对,也不能认为双方已就延长试用期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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