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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工解雇事情严重吗(旷工被解雇怎样要求赔偿)

2024-05-09 14:20:56     律师网     阅读量(235)

案例:赵明霞是金毛狮公司员工,2003年3月加入公司,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于2020年9月1日终止。2019年1月7日起,赵明霞不再上班。2019年2月7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赵明霞,2月10日到岗。2月10日,公司再次通知赵明霞。12日、13日,赵明霞均未到岗。公司上班去询问。2月15日,该公司通过EMS向赵明霞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内容如下:“赵明霞:请您收到通知后两天内到公司上班。”EMS返回邮件后,邮件显示收件人拒绝接受。

2019年2月28日,公司发布解除赵明霞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她自2019年2月10日起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赵明霞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6962元。2020年3月2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赵明霞的仲裁请求。赵明霞不服,将诉讼诉至法院。

旷工解雇事情严重吗(旷工被解雇怎样要求赔偿)

一审判决:解雇未通知工会,公司辩称未成立工会,不能接受,应给予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改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该规定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组织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依法不需要建立工会组织的,可以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征求当地总工会的意见。贸易联盟。这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申字第1662号裁定对上述法定程序所持的观点。

该公司以未建立工会为由的抗辩不予采纳。其单方面解雇是违法的,应当支付经济赔偿。赵明霞的工作时间为2003年3月至2019年1月,共计15年零10个月。双方均对解聘前平均工资2717.58元无异议,故经济补偿金为86962.56元。赵明霞主张86962元,并表示支持。普陀振如的律师依据一审判决,公司应向赵明霞支付经济补偿金86962元。

公司诉求: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员工自愿参加。公司未建立工会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赵明霞自2019年1月7日起连续多日旷工,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微信、发送EMS邮件通知等方式通知赵明霞尽快上班,但赵明霞均置若罔闻。公司用尽各种通知渠道,但在赵明霞的无奈下,公司以在报纸上刊登的方式解除了与赵明霞的劳动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2.《劳动合同法》虽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提前通知工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的前提是,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在未履行通知工会手续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公司没有建立工会,自然不能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工会通知程序,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对没有工会的公司也没有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原审法官仅凭自己的推断作出判决,违反了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公司还根据原判决咨询了普陀真如的律师。区总工会回应称,从未收到辖区内相关解除合同通知,也未就相关问题咨询过任何单位。普陀振如律师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未建立工会时,向当地总工会发出终止通知的程序不合理,根据《工会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组成的工人阶级工会。群众性组织,员工自愿参加。公司未成立工会的情况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审理本案时应考虑实际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根本不适用于本案。

3、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法院的判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标准”。原判决实际上采用了山东省高院的单一判决意见作为本案的判决。其依据完全违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另外,公司通过案件检索发现,山东省高院审理的无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职工劳动合同的案件中,除原判所列案件外,其他判决并未发现该公司未通知工会的行为违法。因此,即使根据山东省高院的判例作出判决,也应根据大多数法官的判决意见作出判决。

二审判决:该公司未成立工会,不违法。一审判决公司在没有工会的情况下应采用其他替代方式通知工会,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审法院认为,公司是否应当向赵明霞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劳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用人单位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工作任务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要求拒绝的。未及时改正的;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该公司未成立工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一审判决认为,公司、赵明霞在未通知工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在未成立工会的情况下未以其他替代方式履行程序,并依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民申字第1662号裁定据此观点,认定公司与赵明霞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基于赵明霞无故旷工且未办理请假手续的事实,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规定。据此,公司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赵明霞的诉讼请求。上海劳动合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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