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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什么意思(不当得利是)

2024-05-09 03:40:39     律师网     阅读量(390)

庭审中,原告律师向法庭陈述,原告徐某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2015年7月8日出院记录显示,徐某于2015年5月26日出院,当天入院,申诉人入院时承认徐某“敏感、可疑、异常行为持续了半年,2月份病情恶化。”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广州民事律师一起来看看吧。表现之一就是电脑在工作时出现问题。她已经换了好几次电脑了,还是很担心。她觉得有人跟踪她,她是黑社会,所以她无法正常工作。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将款项转给被告时已无行为能力,申请评估原告徐某是否具备本案行为能力。根据该法,法院委托科学技术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评估,包括对其民事行为能力和起诉能力进行评估。

2016年6月13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专家中心出具了司法鉴定专家书面意见。专家认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于2015年4月发病,2015年4月汇给被告的款项应评估为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目前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

不当得利什么意思(不当得利是)

上述事实有原告工行汇款凭证、杰杰卡账户明细历史记录、两原告结婚证书、被告提供的短信记录、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中心。

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无效。根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2015年4月,原告徐某向被告汇款时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进行的转账行为无效。

对于被告的辩解,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代表徐某处理相关事宜,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支付了相关费用。根据被告的供述,被告应已了解徐某与被告交涉的内容涉嫌违法行为,被告明显有过错,故原告徐某要求被告返还89万元,法院予以认可。

关于利息损失问题,法院认为,2015年4月向被告汇款期间,原告徐某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经鉴定,原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双方就是否返还货款发生争议,原告徐某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徐某与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6日登记结婚。原告徐某于2015年4月24日、2015年4月27日向被告转账资金时,徐某与原告杨某并非夫妻。因此,原告徐某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徐某89万元,是合法的。据此,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号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某89万元;

2、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应仅予支持。

债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253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00元由被告陈某所在企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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