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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在线律师解读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吗(网络消费纠纷的解决)

2024-05-08 18:05:17     律师网     阅读量(136)

为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2022年2月15日,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上海在线律师答疑《规定》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

上海在线律师解读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吗(网络消费纠纷的解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发展数字经济,并将其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国家大数据战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数字经济,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网络治理和平台经济作出重要指示。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了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异和空白。2021年3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指出,要健全规则制度,加快完善平台经济法律法规,及时补短板、补短板。弥补规则漏洞,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2022年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发表文章《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指出要立足我国发展需要和实际,做好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建设。的可能性。

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据统计,2013年以来,我国连续多年成为全球最大的网络零售市场。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案件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正是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经过深入研究,多次召开专家学者、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企业和法院系统参加的座谈会,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经过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本《规定》。

2.《规定》我们坚持的理念和原则

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网络消费问题牵动着千家万户、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问题,努力让互联网发展成果惠及最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福祉。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感觉。

二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当前,数字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推动网络消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对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意义。《规定》制定过程中,应注重平衡保护,妥善处理消费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等各方利益,为消费者健康成长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互联网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是遵循网络消费特点,科学合理制定规则。网络消费具有参与交易主体多元化、交易环境虚拟化、交易空间跨地域、合约格式化等特点。在制定司法解释过程中,要注意把握规则,制定符合网络消费特点的司法规则。

四是立足当前,为未来创新预留空间。司法解释坚持问题导向,明确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统一裁判标准,回应审判实践需要。与此同时,网络经济领域快速发展,新模式、新业态不断涌现。司法解释既着眼于立足当前解决实际问题,又注重为市场未来创新留出空间。

3.全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

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010-30000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第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含有下列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无效:

收货人签收货物时,视为货物质量符合约定;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一切责任由平台内经营者承担;

电子商务经营者拥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其他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电子商务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

第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类排除商品承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其所许诺,人民朝廷应予支持。

第三条消费者因需要检查商品而拆包检查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张商品已被拆包检查的,不符合本法第二条的规定。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不支持返还制度。

第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将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标注为自营业务或者未标注自营业务而实际开展自营业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商品承担责任。销售者、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尽管电商平台经营者实际上并不开展自营业务,但其做出的标志足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电商平台经营者是自营业务。消费者声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了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角色。负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采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产品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人民法院以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对平台经营者的抗辩不予支持。

第六条平台经营者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商店,通过协议或者其他方式将网络账号和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的;经营者的实际经营活动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造成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等,认定卖家从事经营活动。在商事经营活动中,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交换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奖品、赠品。或者以货物调换为由请求免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与他人签订合同,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捏造用户评论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第十条平台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并按照承诺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处罚。支持。

第十一条平台经营者开设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直播过程中通过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会支持的。

第十二条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直播间经营者无法证明自己不是卖家并以某种方式识别实际卖家的足以供消费者识别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有网络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前款所列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交易的外观、直播间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协议、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等因素。经营者、交易过程和消费者意识。被认可。

第十三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通过网络直播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直播间真实姓名、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经营者、消费者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承担责任并向直播间经营者寻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对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直播间食品经营资质未履行法定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要求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能采取必要措施。该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要求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与直播间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直播间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提供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仍进行宣传、推广的。对消费者造成伤害。消费者依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主张直播间经营者与提供产品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未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核,或者未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义务的平台服务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销售的食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主张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经营者责任,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不符合规定为由抗辩的。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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