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8 16:05:02 律师网 阅读量(192)
上诉人称,被上诉人于2000年5月15日和2000年6月13日分别缴纳的3万元和2万元,即为被上诉人4月22日所欠的50876.84元。那么,您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广州民间借贷律师一起来看看。
对此,被投诉人称,自己向评剧镇借了3万元来做生意。被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万元为贷款,且3万元的付款凭证上标注有“付款”字样。因此,上诉人对两者进行了比较。876.84元的解释比较可信。
另外,被诉人在2000年4月3日将61000元的支票与61000元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了匹配,与4月7日以后被诉人的业务无关。尽管其财务人员后来声称有错误在账目中,财务官员作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证词不足以推翻其原始会计记录。
综合以上数据分析,结合我国上海市公安局刑事社会科学管理技术发展研究所设计出具的结论《心理健康测试结果分析不同意见》,该校学生认为对行为人的陈述提出上诉是可能的本案相对被上诉人的这种说法具有较大的可能优势,据此可以得出被上诉人于2000年4月7日未向上诉公司支付现金61000元。
被上诉人所欠交易金额应在一审法院判决金额基础上增加61000元。但上诉人原审请求诉讼服务金额为70826.99元,原审诉讼请求未发生变更。因此,本院只能判令被上诉人清偿上诉人请求范围内的债务。售价为70826.99元。根据《》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普民二56号民事判决第2项;
二、废止2003年第56号民事判决第一款
三、被上诉人上海业达反光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上海全威反光材料厂支付货款70,826.99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635元,反诉受理费86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上海夜塔反光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495元鉴定费为3495元。被上诉人承担上海业萨反光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经济负担2000元。
此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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