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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律师调查令的后果(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结果)

2024-05-08 17:04:54     律师网     阅读量(190)

案件事实:原告赵某诉称,2019年9月17日,其受我所委托向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查处其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费等。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某笼死亡后。当这笔钱被他人索要时,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检查了其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专项调查证明等手续,随后要求其取得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证明。理由是他没有直接调查取证的权利。有了命令,才能给他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关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自我调查取证的权利。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未取得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为由,驳回其调查申请,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号规定。故请求确认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9月17日驳回其调查申请的行政不作为违法。原告赵某认为,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绝律师调查取证,违反法律。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立案后,于2019年10月30日将诉状副本及答辩通知书送达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5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结。2019年9月17日,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驳回原告赵某律师对相关案件的调查。

对于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赵阿泽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导致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有义务保密,如有泄密,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拒绝对赵某进行调查取证,是因为他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以此类理由拒绝将构成行政不作为。但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而不是唯一的手段。这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并不冲突。

拒绝律师调查令的后果(拒不配合律师调查令的结果)

原告赵某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及依据:

1、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证明其是徐汇宛平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具备原告资格。

2、徐汇宛平路律师事务所与刘某华于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代理合同。

3、刘某华于2019年9月16日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2019年9月16日其与任文刚律师与刘某华的约谈笔录。

5、刘某华身份证复印件。

6、服刑人员在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的劳动人事代理合同。

7、刘花花与荀某聪的结婚证复印件。

8、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依法从徐汇区民政局取得潘某、刘某的婚姻登记档案。

上述证据综合证明,2019年9月16日,刘某华与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协议,关于刘某华去世后刘某华应从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取的丧葬费事宜。丈夫。因与服刑人员女儿侯薇薇发生纠纷而产生的抚恤金、剩余养老保险等费用,为此委托徐汇万平路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徐汇宛平路律师事务所委托本所律师赵某和律师任文刚办理了本案。办案律师对案件有一定了解,认为应该先到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一下丧葬费、抚恤金以及剩余抚恤金偿还后的具体金额。刘某华丈夫去世。进一步调查上述款项是否被他人收取。

9、赵某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证明、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综合证明,2019年9月17日上午,赵某华律师、侯伟伟律师接受刘某华的委托和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后,向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取了用于支付工资的款项。处理此事。就退休人员死亡后抚恤金、丧葬费、返还抚恤金等纠纷案件,他到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调查取证。取证的目的是查明上述资金是如何转入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金额以及是否被人收取,但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在查阅了赵德律师的执业证书原件以及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后得出结论:赵德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根据律师调查令,驳回赵律师的调查申请。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第一,当事人请求调查的事项不属于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和人身权益记录,并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所在单位缴纳社保情况。”该文强调,本人有权查询本人的社会保险情况。赵某受他人委托调查本人的社会保险情况。第三方的社会保险情况,不属于其所在单位的法定义务。

其次,《律师法》并未对所在单位规定任何法律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可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办理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规定是对律师权利的规定,并非对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强制性规定。其所在单位没有配合调查的法律义务。同时,其所在单位已告知赵某可以通过法院获取相关证据,其相关权利已得到保障。

第三,当事人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导致他人信息泄露。本案中,赵阿泽接受了刘华的委托,但他想询问的是潘某聪的退休福利,而潘某聪已经去世。询问的内容涉及继承、他人个人事务等复杂的法律关系。隐私。为保障公民信息安全,其单位以正当理由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还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赵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和依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赵某提交的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对上述证据证明如下:赵阿泽提交的证据相关、合法、客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赵某系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书编号为141902005102XXX。2019年9月16日,徐汇区居民刘某华因与他人就笼中死亡丈夫的待遇发生民事纠纷,与徐汇宛平路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合同并出具委托书。委托徐汇区宛平路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任文刚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为查明某笼领取的死亡抚恤金,2019年9月17日,赵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和徐汇万平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到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路律师事务所。该局进行了调查取证,但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以赵某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为由,拒绝了赵某的调查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六十一条“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其承办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律师有权自行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时依法向行政机关取证的,行政机关有义务配合调查,无正当理由拒绝的,构成行政不作为。本案中,赵某是宛平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徐汇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他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调查专用证明前往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取证。合法合法。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配合。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之所以拒绝对赵某进行调查取证,是因为赵某没有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但人民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而非唯一的手段。与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不存在冲突。因此,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赵某调查取证的理由是没有道理的。

对于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辩称赵阿泽申请的调查事项可能导致他人信息泄露的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律师法》等相关规定,律师有义务保密,如有泄密,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了律师的合法调查取证活动。其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核实,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拒绝原告赵某调查取证申请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当事人或者对方当事人代表人数提交副本,向济源中院提起上诉。河南省人民法院.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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