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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权纠纷律师-股权纠纷的若干问题有哪些(深圳专业股权纠纷律师)

2024-05-09 17:47:46     律师网     阅读量(859)

该院还查明,2009年3月13日,金锡军、金锡妮向薛锡军发出通知,拟于2009年4月1日在陆家浜路1332号南开大厦1101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外交部外贸城。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深圳股权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

3月17日,薛回复称,不同意股东金希军、金希妮的身份。3月23日,金锡军、金锡妮再次向薛锡军发出通知,通知其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改为2009年4月10日上午9点,地点和议程不变。2009年4月10日上午9点,在金锡军的倡议下,召开了“VXD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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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形成了股东大会决议,并制定了对VXD公司章程的修改。决议及公司章程修正案规定,公司股东为金锡军、金锡妮、薛锡军,选举于敏为新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

股东会决议应当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金X俊代表金X妮签署了股东大会决议和章程修正案。薛在会议前离开会议,没有签署决议和宪法修正案。

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均支持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外国人继承公司股权及股东资格引发的涉外股权确认纠纷。该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故本案争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两上诉人均以公司出具的继承公证书证明其为该公司股东金新飞的合法继承人。公司章程未对股东资格继承作出其他规定。因此,两上诉人在继承金X飞所持有的维喜德公司股权时,应当继承相应的股东资格,而无需经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法院指出,两上诉人均为外籍人士,维西德公司为内资公司,但这并不影响两上诉人依法享有股东继承资格。由于两上诉人通过继承取得维喜德公司股东资格,公司注册资本来源未发生改变,且公司性质仍为内资公司,因此不需要国家批准。外商投资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企业公司进行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条例》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有限社会责任保险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在按照相关规定。

因此,被上诉人威喜德公司人员应当为两上诉人金喜俊、金喜妮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第三方是公司的大股东。两上诉人要求我们作为第三人为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制度的请求没有法律理论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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