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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村居民在本村买房(外村人买本村房子 征收案例)

2024-05-08 11:33:54     律师网     阅读量(829)

最近,来上海律师事务所咨询购买农村房屋的人越来越多。对此,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专门找到了这样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一下外村居民购买房屋是否受法律保护。

近日,济南市钢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专项案件,认定某村委会与另一村居民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责令该村委会退还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判决之日起五日内退款。某房屋购买价格为35万元。

外村居民在本村买房(外村人买本村房子 征收案例)

王某是莱芜区某村村民。2017年2月,王某与另一村委会及某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因村委会欠某建筑公司工程款,某建筑公司将向村委会支付的债权转让给某建筑公司。王某和村委会同意,王某可以用债权抵扣购房款,购买村里集体土地上自建的两栋楼房。2月16日,村委会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用村委会欠建筑公司的35万元来抵扣房款。接下来的六个月里,王某一直无法搬进去,因为这两栋楼都被村里的村民占用了。无奈之下,王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退还购房款35万元。

庭审中,王某以自己购买宅基地、建房时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主张房屋购房合同无效,要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村委会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房屋已交付给王某,王某实际占用该房屋,王某未实际支付房屋款,无权要求返还货款。

法院认为,村委会将建在本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其他村村民,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第《合同法》号第五十二条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从王某、村委会和建筑公司达成的三方协议来看,应视为村委会认可了王某支付的购房款。由于购房款的支付方式是原告与被告双方自愿协议,故认为原告、被告均自愿将债权转为购房款,应认定王某已支付了购房款。买房的钱。据此,港城区法院判决村委会返还王某购买货款35万元。

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提醒:

其他村庄的居民购买房屋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将农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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