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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2024-05-09 09:32:43     律师网     阅读量(980)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罪,是指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其情节是严肃的。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跟广州经济犯罪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一)对象要求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立案标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

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或者拘留:隐匿、转移、变卖、毁坏查封、扣押、清点、保管的财物,转移冻结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前款规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主要责任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押是一种临时执行措施。扣押的财物均加盖法院印章,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扣押的目的是促使当事人履行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扣押的财产可以由债务人本人保管。

扣押也是一种临时执行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运送到一定地点,并禁止被执行人使用和处分该财产。被扣押的财产通常是可以轻易移动的东西。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财物,也可以将其移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冻结主要是对被执行人存款采取的执行管理措施。是指法院在进行相关诉讼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时,人民对中国银行、信用经济合作社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被执行人的判决。对存款采取禁止取款和转账的强制性技术措施。冻结的目的是保证公司签署法律文件确定的权利的实现,督促义务人及时、有效履行其签署文件确定的义务。

隐匿、转移、变卖或者故意损毁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对法院保全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行为。

这必然会阻碍有效判决的执行。因此,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将依法受到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查封、扣押、冻结的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国家安全机关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自查人员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与民事诉讼不同,调查或搜查期间扣押的目的是保护证据免遭丢失或毁坏。没收财产是指可以用来证明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

人民法院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休庭,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查封、冻结证据的措施。

然而,目前正在采取这些步骤,以便进行庭外调查以调查和核实证据。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坏、损毁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客观要求

从客观发展来看,该罪表现为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被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较为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只能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谓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依本法总则所称财产,包括财产及金钱。犯罪人的侵害对象不是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还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目前已被司法机关扣押并拘留。

被冻结财产无论是在司法机关管辖范围内、在行为人控制范围内还是在其他地方,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谓隐匿,是指为防止司法机关发现而隐匿、隐匿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行为。所谓转移,是指将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

意图使司法机关难以或不可能发现或剥夺其适当证明效力的行为。所谓变卖,是指违反规定变卖现金或者其他等价物的行为,是指对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卖的行为。所谓毁损,是指损毁、毁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导致其财产或者证据价值丧失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由于犯罪分子的阻挠行为,导致部分财产无法执行;或者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毁坏巨额财产的。

该罪属于选择性犯罪,可以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行为来认定。

主要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法人单位。即凡是在我国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组织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该犯罪具有主观故意,即符合犯罪人的认知心理。对于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将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被执行人将丧失部分财产处分权很熟悉。但对于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仍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这个问题的解释暂时就到这里。一般来说,对于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会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被执行人将丧失其部分财产处分权。对执行熟悉。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大有好处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比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广州经济犯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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