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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2024-04-23 19:14:41     律师网     阅读量(406)

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败诉方为在境外拥有财产的外国公司且外国当事人拒绝自动履行的,需要在境外申请强制执行。这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1958年,联合国在纽约召开会议,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是外国公司且在境外拥有财产的,如果败诉方是在境外拥有财产的外国公司,则外国当事人不会自动履行该裁决。需要在境外申请执行。这涉及到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联合国于1958年在纽约召开会议,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目前已有14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或加入该公约。《纽约公约》规定,成员国必须保证并承认公约任何成员国做出的仲裁裁决。我国于1986年12月正式加入该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作为我国唯一处理涉外经济贸易纠纷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国仲裁院已作出150多项裁决。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在美国、加拿大、日本、以色列、法国、新西兰、澳大利亚、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

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执行中国涉外裁决,按照第《纽约公约》条规定的条件办理。各国根据其国内法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但裁决的审查仅限于《纽约公约》第5条规定的理由。如果申请执行的国家不是1958《纽约公约》成员国,且双方有双边条约或协定的,按照双边条约或双边协定的内容执行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协议。中国已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贸易协定。这些协议一般都包含通过仲裁解决贸易争端的条款,且大多规定缔约方应尽力确保仲裁裁决被申请方得到执行。国家主管当局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此外,在投资领域,中国还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多数双边协议都规定了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因此,当事人根据双边条约或协议指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该机构作出的裁决可以按照条约和协议的规定得到承认和执行。此外,中国还与许多国家签署了民商事法律互助协定。这些司法协助协议往往涉及相互承认和执行在彼此境内作出的裁决的问题。这些协议还可以成为有关国家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裁决的依据。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与某国签订的双边贸易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或者司法互助协定中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是否优于1958年No.《纽约公约》规定的条件,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是《纽约公刎的缔约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仍然可以按照上述相关协议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实施。因为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约的规定不影响缔约国之间关于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多边或双边协议的有效性。双边条约或协定具有优先权。

如果仲裁裁决是与我国1958年《纽约公约》个成员国没有关系。如果在没有司法协助和互惠的国家提出执行申请,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向对方国家主管机关申请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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