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1:33:23 律师网 阅读量(234)
上诉人XX市公证处不服人民法院民一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对被上诉人阮木珍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举行听证会。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某、被上诉人阮蜜珍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某、王某某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接下来深圳民事律师就相关问题为大家讲解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审认为,法院需查明原告的父亲阮某邦和母亲薄某兰分别于1985年11月12日和2009年死亡。
薄某兰生前于2003年5月27日在XX市公证处做了公证或遗嘱,公证如下:“我与丈夫阮某兰合住XX市新知南里15-71号主楼,两居室。XX市区。建筑面积42.6平方米,每平方米为题的二分之一……本人愿意将上述房屋的份额及遗产赠予女儿阮某珍”。
我们这份公证遗嘱档案中还有一些手写的“遗嘱”,其内容与公证遗嘱部分基本一致。落款是“立遗嘱人薄某兰于2003年每年5月27日去世”。天”。
被告对薄某兰的调查笔录中没有对稿件的写作教学情况进行任何分析。2011年,原告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学生按照公证遗嘱方式继承中国房地产市场份额。其同胞阮文海、阮文成、阮文福兄弟等参加了社会诉讼。
本案如何处理,确定XX市XX区新知南里15-71号房屋使用价值为28万。由于薄某兰双目失明,无书写能力,法院应认定公证遗嘱档案中所附的“遗嘱”应为书面遗嘱。由于不符合立遗嘱的主要要求,所以患者没有具体说明。阮某珍提供的经公证的遗嘱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纠纷解决房地产公司依法设立,信息由作为其他继承人的四名员工的子女分割。阮某珍获得了土地房产公司遗产中的7万元份额。
阮文福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认定一审程序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属实,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另据查,XX市司法局向XX市公证处发出了XX市司法局信访系统案件移送通知书,请求政府撤销阮文成、阮文富、阮文的职务。海金政密字第115号关于财产公证信访活动,XX市公证业办公室于2013年12月16日做出系统不考虑撤销遗嘱公证的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文书是按照法定程序设立的公证机构,证明遗嘱人立下真实、合法的遗嘱。审查遗嘱人的真实遗嘱是公证员的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进行公证也是公证员的职责。
本案中,原告出具的公证遗嘱因存在缺陷,未得到法院确认。在继承案中,原告未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房屋份额,被告有过错。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在遗产继承案中未由原告继承的股份损失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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