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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吗-(醉酒驾车属于刑事违法吗)

2024-05-04 08:58:16     律师网     阅读量(86)

一、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本条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33条之1第一项。前款规定的“道路”和“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上海刑事律师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并对事故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事犯罪吗-(醉酒驾车属于刑事违法吗)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

驾驶载客商用机动车;

严重拥挤、超载、超速驾驶,驾驶无驾驶资格的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

逃避公安机关合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合法检查,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诉的;

其他可能导致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实施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数罪并罚。

四、对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判处罚款时,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行为态度等因素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款数额。认罪、悔罪等。

5、公安机关侦查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对抓获过程、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血样采集过程进行笔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血前逃逸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检查时,为了逃避法律追诉,在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饮酒,且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规定标准的,经检验有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行为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依法侦查、起诉、审判。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办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节,可以予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押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多起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执法活动,根据刑法及相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现对醉酒驾驶犯罪予以公安机关处理。针对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八、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的血样提取条件。交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对机动车醉酒驾驶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应当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或其他方法,或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抽取血样应立即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

2.及时获取犯罪证据。对抓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嫌疑人、呼气酒精检测、血样采集等情况,应当及时进行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采取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现场有证人的,应当及时记录、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清醒约束措施。当事人醉酒时,首先应采取防护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一名交通警察应当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调员将当事人带到清醒约束场所,约束至醉酒为止。苏醒。对于行为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警绳,但不允许使用手铐、脚镣等警用装备。清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清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在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督。确认该人清醒后,必须立即解除束缚并进行询问。

4、完善值班检查方式。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交通流量合理控制拦停车辆数量。交通量较大时,应采取减少被检查车辆数量或临时停止拦截等方法,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员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时,应使用标准化术语,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并为每个测试人员使用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检测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检测。

九、进一步规范办案时限

5.规范血液样本的提取和送检。交警应对当事人血样采集全过程进行监控,确保采集证据合法有效。抽取的血液样本必须当场登记封存,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有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测试。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检的,应按规定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日内可以报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测鉴定技术人员培训。市、县公安机关尚未设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设立具有血液酒精检测功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为有效提高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效率,检测鉴定机构应当对送检的血液样本在3日内出具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复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查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执行办案时限。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尚未立案的,可以口头传唤到指定地点侦查;有条件的,可以当场调查询问当事人;对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讯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自发现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七日内侦查完毕,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节严重的,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期限。

十、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严格把控备案标准。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的,将以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不符合醉酒驾驶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抓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或者抽取血样前饮酒,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予立案予以立案调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抽血前逃逸的,根据呼气酒精含量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已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要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人员基本情况和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的基本特征,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重点询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情节轻重,并应听取无罪抗辩。要及时调取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的适用。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传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案件处理。犯罪嫌疑人自杀未遂、逃跑、在逃,或者不告知真实姓名、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确需拘留的,可以依照下列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法律。拘留期间不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程序。发现犯罪嫌疑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案件办理工作。案件侦查终结,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案件起诉情况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判决书或者相关司法建议书后,应当及时归档。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和案件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检测、血样提取与保存、立案与驳回、适用强制措施、物品扣押等关键环节的办案标准和程序。要严格执行案件审查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查范围、内容和标准。涉及案件质量的事项必须经过法务人员、法务部门的审核和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执行办案信息网上录入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全流程网上操作、法律文件制作、法律审查、审批,加强网上监测和评估,杜绝“偏袒案”、“关系案”。

十一、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仪、束缚带、警绳、摄像机、执法记录仪、反光警棍、停车标志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当配备灭火器、急救箱等急救设备。可根据需要配备简易拆除工具、车辆制动轮胎破碎机、车速表等设备。上海刑事律师

14.完善调查处理程序。交警在道路上检查醉酒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情况和交通情况,合理选择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安全地点。检查必须由两名以上交警进行。要保障警务人员人身安全,明确警务检查行动和侦查程序,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警务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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