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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为什么(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2024-04-26 17:41:53     律师网     阅读量(408)

不安全辩护权是权利的一种。在双边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有权中止履行。那么保证人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呢?接下来担保人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您阅读!

保证人可以行使不安全抗辩权。

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为什么(担保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吗)

我国《》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主合同终止后,经审判或者仲裁,在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具有强制执行能力且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担保责任:前款规定的权利:

债务人住所发生变更,给债权人履行债务造成重大困难的;

中国人民银行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

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第《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项规定的债务,造成的重大困难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等。移居国外,并且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债务人为公民时,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债务人失踪、移居国外、住所变更;债务人必须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上述原因,给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造成重大困难。未能满足任何这些条件并不排除担保人首先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债务人是法人,当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中止执行程序时,保证人就失去先行起诉的权利。这里的破产程序一般认为是只要债务人进入程序破产,即只要***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保证人就丧失了先行起诉的权利。

防暴权制度并不是纯粹法律逻辑的产物。它可以在民法中产生和发展,并被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所采用,甚至对各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最重要的原因不是理论上合理,而是实践中实用。积极意义及其与立法者希望推动的价值目标的一致性。

公平原则的要求现代社会,大多数双边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并不是同时进行的,双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往往不一致。通常约定由一方先付款。任何一方在签订合同后总是期望对方履行合同。但由于各种社会经济因素的快速变化,在合同的有效订立与合同的履行之间会出现许多不可预见的情况。这些情况很可能导致合同日后无法履行。表现或表现困难。面对各种极其现实的巨大违约威胁,任何先行履行的一方都不会愿意袖手旁观,将自己的重大经济利益拱手让给不可预测的未来;相反,为了自身利益或者避免损失,他们总会想尽办法克服和解决问题,但传统合同法给予他们的空间和余地太窄,因此不安权抗辩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利益而采取的一种预防措施。不安全防御权使当事人能够先行履行,避免其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防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使公平原则在合同的各个阶段得到落实。关系从建立到消灭,让一方先行,避免处于极其不利的境地。采取适当的救济措施。

要求有效性原则。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切法律活动,包括一切立法和司法,整个法律体系实际上都在发挥着配置稀缺资源的作用。因此,一切合法活动都必须建立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的基础上。——是追求效率最大化、社会财富最大化。实行防暴权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损失。当后履约方存在无法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时,如果不采取不安全权抗辩制度,先付款方只能视为有效合同,在期限届满前按照合同履行。表现期。显然,所有的支出都可能因为对方最终的不履约而变得不必要,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相反,如果采用抗辩权制度,先付款方有权及时解除合同,并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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