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函 > 合同撤销的要求(合同撤销的要件)

合同撤销的要求(合同撤销的要件)

2024-05-09 13:04:55     律师网     阅读量(61)

根据第三方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看不出60万元是按20%的折扣支付的;证据2不承认真实性,房价系原告及第三人恶意起草;证据3不承认性别的真实性。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广州合同法律师一起来看看。

不承认证据4的真实性;证据5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证据6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是对被告的还款。与本案无关;证据8与本案无关。

合同撤销的要求(合同撤销的要件)

同时,原告提交了一份被告与第三方于2013年5月25日签署的协议,以证明该协议是由第三方在原告单独提起的反驳案件中提供的,并于4月26日签署的第三方F2013协议约定价格真实性为60万元。

第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变更支付房价是被告与第三人协商的过程,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准。由于被告债务数额较大,最终约定收购价为60万元。

关于被告与第三方进行交易时诉争房屋的价格管理问题,原告主张诉争房屋的市场价格为220万元,被告则声称该房屋的实际市场价格为220万元。争议金额180万元。

此外,法院还向当事人明确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解除争议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否应当处理。

如果原告明确要求以被告及第三人名义恢复争议房屋登记,可以明显看出:1、不同意解除合同;2、不同意恢复注册的;3、合同终止,不产生撤销的法律后果。随后,第三人还表示,如果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则需要处理解除合同的后果,并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上述事实已经公证、民事判决书、上海市房产合同税金总额、上海市房产登记簿及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这种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场所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的70%,一般可认定为明显不合理低价。

本案中,根据该公司查明的事实,原告对被告的索赔金额至少为70万元。因被告已无其他国有财产可供选择执行,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程序。

根据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上海房地产买卖合同》号合同,争议房屋成交价为25万元。尽管第三人在庭审中表示涉案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80万元,但第三人以25万元的价格接受了被告在涉案房屋中折价的60万元份额,该价格明显低于其在涉案房屋中的价格。自己的市场交易价格。70%,价格三人平分。因此,应当认定被告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广州合同法律师提醒您,法律是解决问题的好办法。如果我们能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我们就会有更好的办法来解决可能遇到的问题,更好地避免进一步的冲突。升级,如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网站首页 |  交通律师 |  律师 |  律师收费 |  律师函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  http://www.lawyer66.net/  律师网   备案号:渝ICP备2023003614号-42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478923*qq.com(*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