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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遗产继承律师电话(广州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2024-05-10 01:36:05     律师网     阅读量(463)

原告徐1与被告徐2、徐3、徐4之间涉及法定继承的法律纠纷案件,向本院立案后,可适用简易程序办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公开开庭审理。接下来广州继承律师将为您讲解相关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原告徐1及其工作委托其他诉讼代理人作为其代理人孟某某,被告徐2委托企业诉讼代理人高某某,被告徐3及其存在委托企业诉讼代理人任某某,被告徐4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到法院参加社会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广州遗产继承律师电话(广州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原告徐旭1向本院提起诉讼。

1、原告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芦庄村25号院。北房4间,东房3间,新建西房1间,西、南各1.5间。它们均属于原告。

2、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芦庄村25号院西室北侧1.5室。事实及理由:原告妻子马喜芝于2009年4月22日因病去世。

原告与马喜之共同生活,抚养着五个孩子。大女儿徐丽2岁,二女儿徐丽3岁。徐锡良是在马喜之结婚之前出生的。原告因男女家庭将户籍迁至延庆区而结成继父关系。

二儿子徐兴于2015年7月在广州去世,三儿子徐兴于2005年1月去世。被告人徐涛是徐兴的儿子,被告人徐兴4是徐兴的女儿。原告与马喜之于1989年在芦庄村25号院购买了2.5套旧房,2003年建造了西厢房3间。原告的妻子马喜之于2009年4月22日去世。

后因北房倒塌,原告于2011年申请修建北房,2012年申请修建北房4房,2012年申请修建东厢3房,2013年申请修建东厢3房,西翼有1间房间。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人徐贤2日辩称,2011年,因北塔倒塌,他申请修建4座北塔,耗资约13万元。我为原告建造了北房,并同意北房归原告所有。2013年,我们申请筹建东方商会。因为东殿是我建的,所以东殿就应该是我的。

被告徐3辩称,原告请求诉讼服务没有事实依据。原因分析如下:

1、本案系一起继承法律纠纷案。英国继承人马Xzhi于2009年4月去世,死者去世时仅留下3.5栋老房子。

2、原告请求称,鲁庄村25号的北厢房4间、东厢房3间是马X智去世后建造的,不属于马X智的遗产。

继承的组织成员马去世后,业主共同拥有和使用。后来,2013年初,徐2和徐3商量将北房的3.5个房间改造成4个小房间,即每人2个房间。东厢房和新建工程也由徐2负责,双方各承担一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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