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5:08:43 律师网 阅读量(794)
根据《玉发镇居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实施细则》规定,被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后,公司有权在定向拆迁范围内选择购买定向拆迁房屋。上海继承律师将与您探讨这些问题。
选购标准按照同一户被拆迁人人数,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标准是购买成套定向配房。定向配房50平方米以内均价为4500元/套,50平方米以上部分均价为5200元/套。
此外,根据拆迁政策,被拆迁人放弃应享受的优惠购房面积指标的,按照3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购房指标补贴。邱秋、周琪琪等六人的安置房总购买目标为300平方米,但实际购买的房屋面积为242.82平方米,放弃了57.18平方米的优惠购买面积,而兴展公司的购买补贴目标为171540元。
拆迁后,周x7、陈贤向周x1支付拆迁补偿费10万元。经询问,周某称,当他接受10万元时,周某、陈某告知他,该金额包含每个账户7万元,多出了3万元。
本案中,周某某主张北东厢房两间房和原西厢房两间房是与邱某、邱某三、邱某四、邱某五共同建造的,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这一点。邱和陈驳回了这一说法。
邱某、陈某、周X2辩称,他们与周X1达成协议,即周X1获得该村老房子的所有权,10万元后不再享受其他拆迁福利。周X1否认,他没有提供任何其他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依法享有共同财产的连带权利。共同关系终止时,有协议的,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约定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情况以及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
本案争议焦点为:首先,周1是否参与了5号院的建设,如果参与,其参与能否与邱7、周7、周7形成共同产权。陈4;第二,周1是否有权继承周6的财产。三是周1应享受的拆迁福利。
关于社会争议的焦点,周1自婚前受教育起一直居住在5号院。5号院北屋西侧三间是邱、周6投资修建的。应当认定,邱、周6的财产由夫妻共同管理。
周1在诉状中声称,东北侧东侧2个房间的五分之一以上是他出资的。除了他的陈述外,他没有提供任何相应的可供研究和证明的证据。对此,我们主张人民法院的工作不可接受。
周1声称原来西厢房的两间房有他按比例出资。除其陈述外,实践中未提供任何相应的证据体系证明,且西厢房为周七、陈某于2003年购买装修。
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周1对西厢房四间不承担出资责任;周1也承认,东厢房和南厢房的建设他没有出资,所以他没有自己的份额。综上,周1对五号院房屋的建设过程没有做出任何开发贡献,无法取得五号院房屋的财产担保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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