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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上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知乎)

2024-05-09 22:01:10     律师网     阅读量(807)

如果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其实是一件好事,因为你可以获得比正常工资更高的报酬。上海市劳动争议律师事务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双倍月工资给员工。

上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上海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知乎)

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内的月工资确定。

第三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明确,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无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约定劳动报酬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没有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金额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为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了双倍工资制度。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由于双倍工资制度兼具惩罚性和时效性,权利主体在行使索偿权时应当受到法定时效的约束,每月可以形成单独的索偿权,“索偿权”可以用于具体的计算。“倒推”法,注意影响双薪差开始和结束的几个关键日期。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无事先约定,则以相应月份到期的工资为计算基数。

【案件】

2010年10月,丁某申请成为某公司员工。他的工作是包装工,约定的工资是每月1700元。但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始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丁先生在公司连续工作至2012年4月,领取3月份工资。后来,由于经营状况不佳,公司决定对丁某所在岗位进行部分停产。此后,双方因停发工资、支付生活费等问题发生劳资纠纷。

2012年6月,丁某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同年8月,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裁定公司与丁某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丁某工资和生活费,并按照丁某参加工作的时间按单位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拒绝了丁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要求。

丁某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满,认为公司应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工资差额,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评论】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

为了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制定了《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010等法律法规。-30000第六条、第七条、第三十四条均规定了双倍工资制度。该制度适用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内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二是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法理学认为,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型一般包括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双倍工资制度是一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后果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月工资,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借用侵权法的理论,这种行为模式适用“严格责任”,即用人单位只能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于劳动者自身为由主张免除,而用人单位本身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由于双倍工资制度以利益平衡为原则,具有惩罚性和时效性的双重性,因此在实践中准确把握该制度的二元性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对于处理相关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索要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由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一般是连续的,因此,关于仲裁时效的时间问题,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仲裁时效从仲裁成立的第一个月开始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意见》主张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三种意见主张,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每月单独计算。

对此,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第一种意见没有考虑到我国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很多工人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通过协商才了解到双倍工资制度的。如果仲裁时效从第一个月开始计算,很容易造成双倍工资制度的“实质性搁置”;第二种意见实际上忽视了双倍工资制度的时效性,不利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第三种意见既可以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可以鼓励劳动者通过积极行动维护自身权益。因此,采用第三种意见较为合适。除非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雇员知道或应当知道仲裁时效已过,否则应采用“倒推”法按月计算雇员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时效以员工申请仲裁的时间为准。上海市劳动争议律师事务所

本案中,丁某于2010年10月到某公司上班,后于2012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因此,他要求该公司支付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期间工资差额的两倍,因为超过了该工资差额。一年的仲裁时效不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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