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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工伤(冒用律师身份处罚)

2024-05-09 08:24:40     律师网     阅读量(177)

病历上输入的名字不是自己的,吴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阻,遂起诉医院要求赔偿。近日,长宁区优秀律师发现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详情:他受伤后,冒用他人姓名进行诈骗。

冒用他人身份工伤(冒用律师身份处罚)

2019年5月,吴某在浏阳一家建材厂工作时,左手手指被电锯割伤。工厂同事周陪他去医院治疗。由于吴某刚加入公司,尚未办理保险手续,公司为周某购买了保险。吴某以周某的名义在医院接受治疗,并提供了周某的身份证明。

随后,吴某申请工伤认定被阻止。他与医院协商更正病历上的姓名,但遭到医院拒绝。吴某认为,病历名称错误是由于医院未能核实患者信息所致,遂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更改病历名称。

医院方面表示,吴某住院以来一直使用周某的名义就医。所有的签名、医生的提问、护士的检查都是周某的名字。住院期间,他从未告知他病历有误。医院提供的入院知情同意书、手术同意书等书面签名文件中,患者签名处均签有周某的名字。

法院认为,医院没有义务核实患者的真实身份。

法院认为,吴某在住院期间未透露真实身份,请求更正病历中的姓名。出院后,他发现自己无法办理工伤鉴定和商业保险报销,于是要求医院进行整改。可见,吴某不怀好意,意图利用他人身份骗取医疗保险待遇。

长宁区一位优秀律师认为,在紧急救治的情况下,医院没有法律义务审查患者的真实身份。如果对医院施加法律义务,可能会妨碍紧急情况下的及时治疗。吴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就其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医院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时不存在过错。从引导社会诚信的角度出发,法院最终判决不支持吴某的更正姓名请求。

律师声明:患者就医时,除了如实向医生陈述病情外,还应告知其真实身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1、冒充他人身份信息,导致门诊病案手册、诊断证明、体检报告、缴费单等记录的患者身份信息与真实患者脱节。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将无法直接判定实际医务人员的治疗行为,患者利用他人信息也无法直接证明上述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患者损失的关系。

2、残疾人、工伤等不能通过相关诊断证明直接识别的人员。长宁区优秀律师本案中,吴某冒充他人身份,导致其后来申请工伤鉴定。由于体检证明登记错误,导致身份信息与体检信息不一致,无法直接认定为伤残或工伤。此外,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是客观反映患者当时病理、生理状况的记录。病历的书写和修改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已经制作好的病历不能轻易修改。

3、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投保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年监禁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266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通过诈骗、伪造证明等方式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基金的材料或者其他方式不予处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参保人或者受益人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的,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此,任何人故意利用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故意骗取保险金的,都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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