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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还是商事)

2024-05-09 15:27:28     律师网     阅读量(685)

奉贤借贷纠纷律师借钱不还属于民事诉讼,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并申请支付令。

1.如果有债务欠条,您可以向法院申请付款令。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还是商事)

2、付款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法出具的催促债务人履行一定付款义务的法律文件。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程序,向债务人出具的要求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或者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件。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签发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奉贤贷款纠纷律师相关案件

原告:郑某某,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上海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人:林某某,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普通程序。法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原告郑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益民,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被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黄某某返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要求被告黄某某按人民币1000万元计算,向原告支付月利率2元。2014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日止利息%;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黄某某原是朋友,五被告人也是朋友。2014年5月29日,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向被告黄某某借款,故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约定的两个月贷款期限和利息。月利率按3%计算,并向原告开具欠条。次日,原告通过上海明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将1000万元汇至被告指定的上海中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账户。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以其位于上海市杨浦区关山路XXX号的房产登记抵押权。被告直至2014年9月30日才偿还利息,此后,该贷款本金和利息均未偿还。

被告人黄某某辩称,其对贷款本息的计算无异议,贷款利息已全部归还。其承认所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同意原告的请求。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系亲属关系,该笔借款实际由其本人使用。抵押房屋拍卖余额不足以偿还贷款的,不仅要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还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也将承担应承担的责任。

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未予答复。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了欠条和银行客户收据来证明贷款和支付款项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此无异议,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未提出辩护。本院确认双方借款关系成立。庭审中,原告、被告黄某某均承认,截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黄某某按年利率36%支付了贷款利息,且贷款本金尚未返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黄某某返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该主张得到本院支持。因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现要求被告黄某某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这符合法律规定。医院是支持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的价款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本案中,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与原告签订了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为被告黄某某向原告借款提供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并生效。因此,如果本案被告黄某某未能偿还本案贷款,原告有权依法处分抵押财产,并在登记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若所得款项不足,被告黄某某仍需偿还贷款。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被本院依法传唤,但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案实行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和第207条,奉贤借贷纠纷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某返还1000万元贷款本金;

2、被告黄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某某支付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金额为1000万元,月利率为2%;

3、被告黄某某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的,原告郑某某有权就位于XXX号的房产向被告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提起诉讼,上海市关山路1号——二层房屋行使抵押权后,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并有权向被告人黄某某追偿赔偿。

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按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00元,案件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人黄某某、林某某、陈某某、林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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