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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有哪些(能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有哪些名字)

2024-05-09 07:31:50     律师网     阅读量(393)

房产中心验房并不是说你想看谁就看谁,想看谁就看谁。房地产中心非常谨慎。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修正)》号文第四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房地产登记资料。房地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上海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表示,可以查询房产登记信息的人群包括:房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律师等。

如果您的案件没有律师,您如何进行检查?

能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有哪些(能够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人有哪些名字)

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时,应当提交查询申请表和房地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查询主题;

询问目的;

(3)查询内容;

查询结果要求;

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什么是明确的财产线索?

1.“我知道他有公寓!”

“你知道房产证号码或者房子的具体位置吗?”

“不知道。”

这种财产线索根本不清晰,财产保全是做不到的!

2、“律师,律师,我知道他的房产证号码,我还有他的房产证复印件!”

“好吧,我得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查他的财产。”

“这不是关于我财产的明确线索吗?为什么还要查?你到底想找什么?”

有房产证复印件固然好,但是不够清晰,因为只能证明他曾经拥有过房子,但不能证明房子还在他名下。

因此,你必须向房产中心查询,提供他的房产证号码或具体位置,并打印一份查询表,证明房子仍在他的名下。

案例解析

再审申请人:杨光龙,男,194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申请人: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福路**。

法定代表人:瞿国辉,管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杨光龙起诉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其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行终204号行政判决,提起诉讼。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杨光龙申请再审,声称被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涉案土地信息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号政府信息。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他请求撤销一审。经二审,依法判决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办理……”。本案中,杨光龙向晶悦管委会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由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涉及特定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了平衡个人隐私和公众知情权,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层面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18号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信息,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当事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同意,不得将查询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权利人查询取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得公开。”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和政府公开办公室给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的国办函〔2016〕206号《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依申请公开问题的函》答复函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与户籍信息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等一样,属于具体行政管理领域的业务查询事项。其法律依据、处理程序、法律后果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一致。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根本差异。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此类业务查询的,将告知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办理。”根据上述规定,杨光龙向景悦管委会申请公开土地登记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其向净月管委会申请披露涉案土地登记信息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杨光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号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人杨光龙的再审申请被驳回。上海市房地产纠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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