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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拒绝抚养小孩(离婚后拒绝抚养孩子犯法吗)

2024-05-09 16:35:01     律师网     阅读量(699)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第六十条如果您在离婚诉讼期间拒绝抚养子女,您可以。

离婚双方都拒绝抚养小孩(离婚后拒绝抚养孩子犯法吗)

一般来说,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未成年子女行使和履行权利和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人身、财产关系的义务和责任。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天然的血缘关系和人际关系,体现了人类个体生命的成长和延续。父母不仅是孩子天然的照顾者,也是法定监护人。他们有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的使命和责任,当然也必须对孩子的生存和发展承担首要责任。我国法律《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且不受父母结婚事实的影响,未婚、离婚、婚姻无效或分居。

如何理解?离婚诉讼中双方否认子女监护权

各国立法之所以将抚养子女的义务规定为不可免除或转让的法律义务,一般是基于血缘关系、赡养关系、收养关系所形成的亲子关系,即亲子关系。除了基于亲子关系的抚养子女的义务外,《民法典》第1074条还规定,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有抚养父母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的义务。也就是说,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是代间直系血亲,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形成监护关系。因有血缘关系,收养形成的亲子关系,不受父母是否已婚、未婚、离婚、失效、分居的影响。只有由监护、教育关系形成的亲子关系,才能因继父母离婚而解除。相应地,父母是否离婚原则上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共同监护义务,但会从父母对子女的共同监护转变为父母一方直接监护、另一方间接监护。同样,根据法律要求,祖父母抚养孙子女的义务与祖父母或祖父母自己的婚姻状况无关。

至于该规范所针对的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当事人,虽然当事人范围尚不明确,但应该仅限于父母双方。理由是:首先,从理论上讲,虽然确实存在祖父母拒绝履行法定监护义务的情况,但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看,祖父母应该承担孙子女的监护义务。拒绝承担义务的情况非常罕见。祖父母离婚诉讼,双方均拒绝抚养孙子,几乎没有孙子。因此,没有必要通过本文进行规范。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有义务抚养子女。此外,父母主要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本文从问题导向的角度,仅规定了父母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常见情况。最后,从字面解释的角度来看,本文的表述是双方均拒绝抚养孩子。一般来说,孩子对应父母、祖父母,祖父母对应孙子。当事人包括祖父母、祖父母的,本条应当在子女之后增加孙子女、孙子女的规定。由于没有出现关于孙子或孙子的表述,所以前后表述结合起来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本文中的双方特指父母双方。

这里的拒绝支持可以分为两点:拒绝和支持。对拒绝含义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无论父母是否有抚养能力、是否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只要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子女,所称“拒绝抚养”在本文中适用;另一种观点是,拒绝支持应仅限于主观事项。子女不愿意抚养子女,有能力和条件抚养子女的情况,不包括子女客观上无法抚养子女的情况。

保山同和新村律师认为,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是基于亲子关系的法律义务,具有人格性和伦理性。他们不能同意或放弃条件,更不能因为无力支持而拒绝条件。从《民法典》第1058条、第1067条、第1084条的内容来看,并没有规定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是有能力或者有条件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的能力或者条件不是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前提,也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理由。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即使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祖父母和祖父母也有义务抚养未成年子女。但这只是增加了赡养义务的人数,并没有免除父母的赡养义务。什么是赡养义务?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父母未婚同居期间,父母因与子女共同生活,应当共同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但在离婚、婚姻无效或父母分居的情况下,由于父母不住在一起,客观上不可能共同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孩子只能和父母住在一起,孩子的起居由父母独自照顾。《民法典》第1084条叫直接赡养,对方通过支付赡养费、行使探视权等方式提供间接赡养。虽然本条所指的赡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离婚诉讼期间且尚未离婚,但此时大多数父母已不再共同生活,所以这里的赡养也应指直接赡养。

本条之所以限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是因为虽然父母在未提出离婚甚至没有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但由于这些情况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因此,人民法院无法了解或处理这些情况。拒绝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原则。只有当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父母双方均拒绝赡养子女时,才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来处理。从司法实践的反馈可以看出,大多数情况下,法院都会认定父母双方没有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因此本文仅限于离婚诉讼期间。本文所指儿童主要包括未成年亲生子女、收养子女和接受寄养教育的继子女。例外情况包括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与子女是否结婚无关,因为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2.如何理解可以先决定暂时将监护权交给一方

关于该条内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理解该条中“孩子可以由一方暂时抚养”的规定。整理了一下,大致有以下几点理解:

一是裁定一方暂时抚养孩子,这是处理离婚案件时父母双方均表示不抚养孩子时的判决依据。从检索到的相关判决书来看,不少判决书直接依据1993第《离婚案件子女抚养意见》号第20条的规定,判决父母一方直接抚养子女。

二是将当事人一方暂时抚养子女的裁定解释为行为保全的表现。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赡养义务主要表现为支付赡养费或直接照顾日常生活,本质上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在判决尚未作出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子女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不受到不利影响,且父母一方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以责令父母一方按照规定履行一定的行为。《民事诉讼法》第100条。

第三,从功能上看,初步裁定暂予一方当事人保管是一种初步执行措施。通过强制父母一方暂时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维持子女正常生活,可以避免在离婚诉讼中因父母双方不履行子女抚养义务而给子女带来生活困难。

上述观点中,保山同和新村律师更倾向于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本文初裁向一方当事人临时提供监护权的法律性质与行为保全类似。

由于父母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均向法院表示拒绝直接抚养孩子,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孩子的抚养权表现出冷漠的态度,通常不会主动向法院申请裁决一方将暂时抚养孩子。本案中,本着最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原则,人民法院有必要及时依据职权对父母一方的临时监护权作出裁定。对此,仅将子女暂时由父母一方抚养的判决解释为行为保全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上海宝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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