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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罪)

2024-05-08 16:18:37     律师网     阅读量(913)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主要负责人不能证明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且其行为与撤回出资有因果关系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将出资转移到他人名下从公司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抽资”是指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我们整理了以下内容来解答您的疑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法》未明确指定。实践中,“抽资”行为往往导致债权人无力偿还债务。因此,我们认为这种行为本质上是错误的。例如:《公司法》在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或者出资额转移到他人名下的两种情况下,虽然要求公司按时足额缴纳相应价款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债权遭受损失,实践中不少公司存在未足额、按时缴纳出资的情况。这是正常现象还是有“人为”原因?

股东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罪)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撤资和一般撤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是不同概念下的两种行为,因此应当对两者区别对待和判断。实践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将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追加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本案中,因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本人或者其他股东,或者有其他关联人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告知不存在提出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予提出,证据证明系其本人主张,事实无法查明,无合理依据。

根据该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此,当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核查义务时,应当按照规定认定其有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否则,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得到充分保护。

实践中,一般是非股东本人或者其关联人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告知其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拒绝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合理依据,无法确定主张和事实。而且,《公司法》明确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外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本案应当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其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这时,只要法院认定这一事实存在,作为公司负责人的他也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还可为债权人提供担保,防范承担责任后的债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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