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9 12:18:48 律师网 阅读量(210)
其他未成年子女随父亲生活,对父亲正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无经济收入。
因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或者因病改变生活环境或者长大后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的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义务,但不能直接剥夺子女的监护权,只能通过协议取得相应的监护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七章第二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过程中的重要原则,对于保障和促进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还规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计划生育义务,造成人口过多或者人口不足,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可以根据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依法给予处罚。
关于贯彻计划生育政策、是否实行计划生育及其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影响:贯彻计划生育政策、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长期以来倡导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对国家、集体、个人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影响和间接影响也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支付子女抚养费:
双方赡养费纠纷
一方在抚养子女过程中患重病,需要长期治疗的;
前妻或者对方虐待、遗弃儿童
本人有能力但无力支付,因对方生活困难而无法支付的;
有特殊困难、需要特殊照顾的;
父母双方对子女有其他重要协议的;
其他法律原因导致子女与父母不能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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