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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房继承后再交多少税(上海动迁房遗产纠纷)

2024-05-08 10:31:29     律师网     阅读量(813)

被告刘某辩称,上次开庭时,也有不少证人到庭。那时候他们口头上说的一切都给了孩子们,没有人要。我说:“好吧,开始写三个房间,每个人一间。”被告一拿过来就撕了,说没人要,都是为了孩子,我就同意了。上海遗嘱继承律师事务所愿意和您谈谈这些问题。

那是以前的事了。房子是给我儿子的,不是给别人的。我没有与原告的代理人串通。我一分钱都不想要。你怎么能同意呢?不要食言。为什么离婚协议书没有写下来?就是因为当时答应给孩子生个孩子,所以就没有写下来。我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上海动迁房继承后再交多少税(上海动迁房遗产纠纷)

经审理查明,赵2与刘原为夫妻。两人于1987年7月27日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3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3年,赵申请了1号宅基地2号。xx区xx路ax,登记为赵2号,建有房屋5间。

2003年9月8日,北京世界奥林匹克森林公园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与赵2签订了《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号协议。根据协议,被拆迁土地上的实际居民为赵2、刘、赵2。1、拆迁补偿为地价376,613.70元,重置价57,104.55元,拆迁补助费20,148.20元。侯兆2用上述资金购买了北京市X区X路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刘购买了北京市X区X路X号楼X单元XX号房屋。

2014年、2015年,赵1以捐赠合同纠纷为由,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人赵2履行捐赠承诺,将捐赠的房屋号码转让给赵1。庭审中,赵2否认曾承诺将上述房屋捐赠给赵1。随后,赵1撤回诉讼。

上述分析事实包括集体企业土地资源建设开发用地证、货币补偿协议、商品房买卖交易合同、法院笔录、离婚协议书、离婚审理笔录、原被告双方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提交的当事人陈述。证据记录在案。

法院认为,1993年,被告人赵某、刘某申请了xx区xx路1号宅基地,已建成房屋5间。该宅基地系赵某、刘某夫妻共同建造,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过,虽然宅基地是用在赵、刘的名下,但根据中国相关政策,宅基地是全家人共有的。的。因此,原告赵一1也应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2003年,x路Axx法院被拆除。该案三名原被告均被拆迁。法院根据房屋来源及相关拆迁政策,认为房屋拆迁补偿费应归赵某、刘某所有。其他现场补偿费和搬迁补助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人赵丽2在房屋被拆迁后用拆迁款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的转化,由家庭共有。

上海遗嘱继承律师指出,仅仅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不能认定为个人财产。被告赵晨2日辩称,原告当时年龄较小,因此不享有房产份额,无视原告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且该权利已转化为具体财产的事实由于拆迁。法院没有接受这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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