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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纠纷真实案例(遗赠的法律条文)

2024-05-09 23:17:53     律师网     阅读量(768)

2012年2月20日,赵旭宇第四次出具书面声明,该声明未经公证。内容:纺织厂东门旁边的第二个店面是我岳父给我妻子王某买的,与赵旭宇无关。如果我死了,我的孩子们就没有权利为之奋斗。那么相关法律法规你了解多少呢?快来和广州遗赠纠纷律师一起看看吧。

2012年11月5日,赵旭宇因病去世。其本人去世后,有关管理部门发放了6000元丧葬费和14000元抚恤金,王某收到了这笔钱。赵旭宇的丧葬活动费用由原告赵某支付,被告王某无教育费用。此外,赵旭宇生前在医院接受治疗。除医保部门要求缴费外,相关费用为个人实际生活费11000元。

遗赠纠纷真实案例(遗赠的法律条文)

调查还发现,赵喜玉生前是纺织厂退休工人,享受医疗保险。生前养老金为每月1879元。

由于赵旭去世后原告与被告未能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原告通知法院请求分割财产。

诉讼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就纺织厂宿舍2-4-101号房及前厅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因此,原告赵某甲等三人申请司法鉴定上述财产的价值。根据其申请,本院委托XX苏地兴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评估。

经评估,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出具了地行评报字股字第139号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该房产总价值为12.25万元。经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2050元。经对评估意见进行质证,三原告均认为前房价格过低。被告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但坚持认为前房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另外,在诉讼进展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声称:

1、根据国家有关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我们不能撤销赵旭宇2012年2月2日经XX公证处公证的声明和2011年3月22日经XX公证处公证的遗嘱。相关事项应当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不能按照公司的法定继承问题处理。

2、赵X生前与原告赵C的财产43000元应一并分割。

3、赵某之前住院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上述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第《同正土传》号第08号关于批准注销宅基地的决定2号关于行政复议的决定》号)。医院确认了赵旭宇的住院医疗账单、工资单、火葬证明、经过公证的遗嘱、未经公证的书面信件和陈述、鉴定报告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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