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04 08:12:47 律师网 阅读量(141)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规划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资格。依法成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执法单位。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知识产权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第12条、第48条第1款、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25条第1款第1款的规定结合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艺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元;
3、驳回原告剩余的诉讼服务请求。
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付款义务的,依照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号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XXX元,被告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XXX元。
如果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异议人数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号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区规划部门,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备资格。依法成为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执法单位。
但根据沪规[2005]1175号规定,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住宅建筑的使用性质。规划管理中建筑物用途性质的改变是针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而单体房屋的所有权人仅是该建筑物分割所有权的所有者。即本案第三人拥有的三套房子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变更建筑物用途的范围。
因此,被告批准西藏北路1号首层A、B、C三间门面房变更为商品房用途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划的规定。管理文件。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建筑物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古城藏北路一个巷子里的一个房间,业主应该是全体业主。但被告在征求上述房屋业主意见时,以业主身份向上海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征求意见,是征求意见的对象。出现了偏差。
综上,被告所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2006年4月27日闸北区某局发布的第《关于更改建筑物用途性质的决定》号具体行政法规废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海市闸北区分局承担。
如果您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对方当事人应继续按要求提交涉案人数副本,并向本院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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