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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问题的纠纷如何解决呢(买卖合同问题的纠纷如何解决案例)

2024-05-09 06:26:33     律师网     阅读量(32)

上诉人上海世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不服黄民一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法成立合议庭审理本案。此案现已结案。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一起来看看。

2008年1月15日,任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上海世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毅共同获利227元,585美元和逾期利息。2008年7月3日,任先生撤回对张先生的诉讼。2009年7月2日,一审法院通知中国有色十四冶建设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买卖合同问题的纠纷如何解决呢(买卖合同问题的纠纷如何解决案例)

原审中,任某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1、证明任某已将货物交付至世新公司工地的送货单。经质证,世信公司认为,该批货物是交给张毅的,代签人是张毅的员工,与世信公司的发展无关。张毅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不反对,但认为收货人是世鑫公司的员工,与张毅无关。冶金管理公司对证据和事实无异议。

2、世通出具的凭证及明细单证明世通收付货款金额为人民币227,585元。经质证,世童对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是为了证明张乙拖欠任何材料费用,不同意详细解释,并认为任何材料所需的材料价格材料错了。

张毅已向任某支付了4万元。对于世通的质证意见,任志强承认自己收受了4万元,并认为4万元是另一项目的实质性付款,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张毅对证据没有异议,也不记得自己付过任某4万元,并表示如果付的话,他会代诗童付。冶金公司对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3、收货经理周某某、谢某某证明收货公司为世鑫公司的证明。经过盘问,世信公司可以认定这两人是张毅的员工。张毅认为,周某某领取的是世新公司发放的工资,故两人均为世新公司员工。正确的

经张毅质证和意见,世鑫公司发展表示,学生周某某并非世鑫公司内部员工,从来不需要领取公司绩效工资。只有在九城湖滨项目建设完成后,因张毅未支付其报酬,才会由世鑫公司提前支付,以支付张毅的人工费用。冶金技术对这一证据没有提出异议。

原审中,世鑫公司可以向法院提供以下相关证据:

九城湖滨项目通信工程施工合同证明,该项目的实际施工方为冶金公司,张毅为冶金公司指定的负责人。经质证,任某对证据无异议,认为该合同与本案买卖合同无关。张毅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合同因财务问题并未实际履行。

冶金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冶金公司未与世通公司进行过面对面接触,世通公司未向世通公司支付任何费用,也未向世通公司派出任何人员。人员。

以上分析是上海买卖合同律师为您整理的常见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感谢您的阅读。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或者有其他疑问,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解决这些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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