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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要求(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呢)

2024-05-08 19:09:41     律师网     阅读量(199)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审查收集的证据内容是与案件无关的信息,主要是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犯罪情节较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证据以及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证据。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和行为的证据。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就和上海刑事诉讼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实质性问题

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要求(刑事律师调查取证的内容有哪些呢)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于14岁、16岁、18岁、75岁等关键年龄,辩护律师必须特别注意,当案卷材料有遗漏或不真实的情况时,您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2、犯罪嫌疑人的精神、身体状况

我国刑法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和聋哑人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态、身体状况不仅影响定罪量刑,也对办案机关产生影响。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也会产生影响,因此是调查取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3.嫌疑人身份

在身份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特定身份直接影响犯罪定罪。诸如贿赂、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都要求主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因此,当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疑问时,应当进行或者申请调查取证。

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理由?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了非法妨碍行为的合法防卫和紧急避让等合法理由。此外,还有实践中可以接受的非法定非法妨碍理由,如受害人认可、正当工作行为、法律诉讼、自救行为等。如果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上述非法拦截原因,其行为不违法,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部分证据材料也属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5、犯罪嫌疑人是否是从犯或者胁迫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职务不同、作用不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定罪和判刑时应区别对待。我国刑法分别规定了主犯、从犯、胁迫从犯、教唆犯的地位和作用,并将从犯、主犯规定为减轻、加重、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因此,辩护律师应当调查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是主犯、从犯、从犯、共犯、教唆犯,是否存在法定量刑情节导致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6、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未遂等犯罪情节?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若干犯罪中止,包括犯罪准备、犯罪成功、犯罪停止等。其中,对于预备犯罪,与既遂犯罪相比,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处罚;对于犯罪未遂,他们可以受到惩罚。

与已完成的犯罪行为相比,处罚应当从轻或者从重;犯罪既遂,没有造成危害的,减轻处罚;造成危害的,减轻处罚。可见,犯罪完成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具有重要意义,辩护律师在工作中应注意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7、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了自首、立功、重大立功、认罪等从宽、减轻、免除处罚的量刑情节。辩护律师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调取相关证据。

8、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在审查文书、约谈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侦查机关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建立的证据链不完整、具体证据证明力不足、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情况可能存在错误等。犯罪行为无罪或轻罪。其他证据和其他情况。这时,辩护律师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收集、调查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犯罪情节较轻的证据,从而达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程序问题

侦查机关、审查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帮助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控告。必要时还可以进行调查取证,以利于申诉、控告的顺利进行和消除非法证据。

1.违法使用强制措施或者超过规定期限采取强制措施的

辩护律师在审查过程中应注意强制程序的类型和时间。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非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及时调取相关诉讼文书或者相关证人证言。

2、非法取证行为

我国法律严格禁止合法组织以刑讯逼供、胁迫、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取证。

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或者证人受到威胁、利诱、欺骗的,可以调查取证,保留有关证据或者线索。

3、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可能存在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非法检查、非法扣押、拘留、阻碍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等。辩护律师应当及时调取、留存相关证据,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控告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上海刑事诉讼律师讲解的内容比较详细,相信您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刑法是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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