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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争议(投资案件)

2024-05-10 03:28:23     律师网     阅读量(607)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诉人支付了第一笔公关费5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诉人支付了第二笔公关费5万元。但截至11月21日融资到期日,2020年,被诉人尚未将融资金额划入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账户。那么您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接下来我们就和上海合同纠纷律师一起来看看。

1、申请人与第三方企业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证据:因被申请人违反合同,申请人依法负有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责任。

投资争议(投资案件)

申请人质证意见: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我们不知道合同内容,与本案无关。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微博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在签订协议时是理性、自觉的,现因合同无法履行而推翻了当时所表述的意思,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被申请人质证意见:真实性已认可,但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证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与本案仲裁请求无关。该协议严重背离了法律规定的利润分享、风险共担的投资本质,是违法的。

3、被申请人已向仲裁庭提交了以下研究证据材料,申请人可以出具质证意见。

1、志宏实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证明:申请人陈某为该公司监事,被申请人为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有义务不损害公司利益、不清算公司、不侵犯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质意见申请:真实性、承认的合法性、不承认的相关性。被申请人认为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单独提起诉讼。

2.代理合同及律师费。证据:被诉人遭受的直接损失应由败诉方承担。

申请人质证时意见:认可真实性,不认可关联性,与本案无关。

3、股权协议。证明:申请人为志宏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股东。该协议于2020年10月19日签署,进一步规定申请人为投资性公司,无权要求回报。

关于申请劫持人质的意见:真实性得到认可,相关性不得到认可。在这种情况下,股权与合伙协议无关。申请人要求代申请人举行,以方便申请人参加校长的课程。

4、公关费用合计11488.77元,其中餐饮娱乐费用9132元,出租车费用2356.77元。证据:被诉人因投资合作事宜发生的餐费、出租车费用。

申请人质证意见:对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研究不予认可。被诉人提供的账单信息明细截图并非法定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个电子数据证据问题可以通过公司后期的P图进行分析和修改,所以真实性不被认可。申请人仅于9月22日转出了第一笔公关费5万元。但被诉人提供的第一套证据中包含多张9月22日之前的财务支出票据凭证,表明被诉人试图谎报真实性。不是一个具有良好意图和正直的自然人。第一个申请者称,他已于2021年1月中旬从渣打银行辞职。因此,即使他的发展提供了9月22日之后的餐饮费、交通费等费用,也无法证明他是为了融资情况,各项成本费用正常。均为被申请人个人消费,与本案没有一定关联。

5.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投资行为,申请人无权追回投资资金。双方股权转让的真实性。申请人系香港实业有限公司实际股东。被申请人资助的部分公关费用去向不明。被诉人使用公关费用的真实性还需进一步证明。双方投资合作的真实性。被诉人因公关投入、辞职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由被诉人承担。因此,申请人无权收回已投入的资金。

人质申请者意见:部分承认真实性,但不承认相关性。无法识别第25页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且微信聊天截图无法识别对方并非申请人本人。认可第26-39页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但不认可相关性。这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仅提供了一部分,不一致,只能证明双方已转让股份的事实。申请人已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将20%的股份转让给被申请人。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也得到了被申请人的批准,但这与本案的合作协议无关。每份合同都是独立签订的,没有任何关联。第40-44页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已识别,但相关性未识别。申请人提供的部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仅是片面且语无伦次,只能证明股份在双方之间转让的事实。第45、46、52页的真实性判定和关联性判定。这三页聊天截图发生在争议合同签订之前。此时申请人尚未缴纳公关费,不属于申请人所述的公关费。第47、48、49、50和51页的真实性和相关性不被认可,也不能由彼此或申请人本人确定。第53-55页微信聊天截图的真实性已识别,但相关性未识别。直到1月中旬,渣打银行2021年才因找到其他工作而辞职。

四、仲裁庭经审理,确认了与本案有关的以下事实。

2020年9月26日,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魏某某签订了《战略发展合作学习框架协议书》协议,约定经济合作教学内容为双方以志宏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开展文化工作。有限公司建设中国工程合作研究项目,合作教育方式让申请人运用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并分析设计项目、内控管理和会计监督等信息,答辩人使用学生自己的网络为项目进行风险管理的资源。系统外部市场融资。为了更好地开展集团合作,申请人应于2020年11月21日前向被诉人支付平台融资活动所需的公关费10万元,被诉人应于2020年11月21日之前支付被诉人,首笔不少于50万元的融资金额划转至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引至该公司员工对公账户。由于公关费用是申请人基于国际合作关系的信任而对被申请人进行的前期投资,因此,如果申请人按时完成这一目标并达到融资金额,则需要向申请人支付一定的回报。融资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的机构投资价值。计算方法为10万元X。如果被申请人在社会融资到期日之前未能实现这一目标,申请人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在社会融资到期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产业投资成本损失。计算方法为:10万元X。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均应向对方支付服务目标客户融资金额30%的违约金。若发生纠纷影响诉讼解决,违约方还应主动承担守约方发生的一切费用。

签署上述协议后,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一笔公关费5万元,并于2020年11月16日向被申请人支付了第二笔公关费5万元。但截至融资截至2020年11月21日到期日,被诉人尚未将融资款划入香港实业有限公司账户。

申请人认为,如果被申请人未履行融资义务,申请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述事实有仲裁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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