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收费 > 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

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

2024-05-09 18:58:03     律师网     阅读量(765)

救灾扶贫周转基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有偿使用救灾资金,接受本金及其增值部分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控制和回收。那么你对相关情况了解多少呢?接下来我们就和深圳的专业犯罪律师一起来看看吧。

1、“情节严重”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存在,缺一不可。仅情节“严重”但未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仅造成“重大损失”但不严重的,不能认定为犯罪。

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挪用特定款物罪犯罪构成)

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严重影响当地当时的救灾、抢险、防洪、优抚、扶贫、移民、救灾等工作,间接造成民政物体人身伤亡、房屋倒塌、财产损失、牲畜死亡,以及直接造成大规模灾害。因救灾抢险工作未能及时开展而造成的粮田病虫害现象以及其他直接物质损失。

所谓“紧张剧情”主要是指以下剧情:

调拨的养老基金包括伤残抚恤金和烈士家属生活补助费。

下拨救助资金包括孤儿、老人、残疾人社会救助资金,散居归侨、外籍人员及其他无收入来源职工困难补贴,儿童福利院资金等。

调拨的救灾资金为自然灾害救灾资金。

调动的救灾物资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活必需品。

转移资金数额巨大。

挪用挪用屡屡、屡教不改的。

挪用专项资金、物资进行挥霍、高额消费支出的。

挪用援外资金、物资等的

二、救灾扶贫周转基金的性质

救灾扶贫周转基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有偿使用救灾资金,接受本金及其增值部分和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控制和回收。在非灾害年份,救灾扶贫资金往往作为一般生产资金周转使用。由于救灾扶贫资金是根据国家下拨的救灾资金支付的,或者用于筹集社会资金用于各类项目。可以看作是常备救灾基金,作为救灾专项资金使用。它是指定供公众使用的,不能使用。挪用救灾、扶贫资金构成犯罪的,可以按照挪用特定款物罪处罚。

三、“双拥经济主体”中货币和财产的性质分题

“双赈经济实体”是救灾、扶贫的经济实体。属于福利性质,是民政部门组织起来,为灾区人民提供自救服务,增加收入,增强抗灾自救能力,服务贫困地区扶贫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集体名。

“双援经济主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救灾扶贫流动资金和当年救灾资金的有偿使用部分,这些主体上缴的利润纳入救灾扶贫资金。扶贫流动资金,扶贫周转使用。因此,这类实体财产实际上是救灾资金的一种转化形式。挪用“双拥经济实体”资金、财产的,视为挪用特定资金、财产,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民政费用调解问题

民政工作中,不仅救灾资金、救助资金、养老基金相互互换、调整,而且还存在国家专项资金与其他民政事业协调使用的现象。无论这种类型的调解是否属于呼叫性质,答复都是确定的。不仅不能用救灾、救济、养老等专项资金抵消其他民政支出,而且专项资金也不能随意调整。

上述调整实质上属于挪用行为,违反了国家对上述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但鉴于这种调整属于民政收费内部调整,且具体情况较为复杂,不宜将其视为犯罪行为。

5、挪用境外救灾捐赠资金行为

1980年以来,我国国际救灾援助政策发生变化,欢迎并接受国际社会向我国灾区提供人道主义性质的援助。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无论采取何种途径、完成何种接收手续,均属于国家专项救灾款物,不得使用。其目的由国家规定。来不及等待上级答复的,也应当按照国内拨付救灾款物的使用限额使用。

根据1991年10月15日第《民政部对于部署应用境外捐献资金无关事宜的关照》号规定,境外捐赠资金如有明显动向,且该笔资金的用途与我国有关部门规定的资金用途不一致的,可以与境外捐赠资金协商解决。捐赠者。如果捐赠者坚持一定的使用意图,也可以允许。例如,一些外援方坚持将捐赠的资金和物资用于特定项目,如修建某段道路、修建某所学校、在某地区设立医院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在协商后同意捐赠者的意愿,则该意愿将成为法定的特定目的。擅自改变上述具体用途,将捐赠款物挪作他用的,属于非法挪用行为。但是,境外捐赠的救灾款物,捐赠人无明确意愿或者其意愿不符合我国有关部门关于救灾款物使用的规定,且行为人改变捐赠用途的,擅自将救灾资金用于救灾扶贫,其行为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违法行为。

六、关于挪用长期、大面积救灾物资问题

各类捐赠车辆,无论何种类型,在救灾阶段结束后均可归还当地民政部门,作为救灾以外的其他民政事业的工作用车,不存在任何过户问题。

对于电动机、发电机等电力设备,以及长期救灾物资如水上运输工具、账簿、排水设备等,应在灾后及时归还,在地、市临时登记、城镇,并妥善保存。筹建救灾物资储备库。

如果此类物资没有按照规定回收利用,也没有作为救灾储备物资,而是用于其他公共用途,其生物质就属于挪用行为,但鉴于其行为特点,不应以侵占罪论处。挪用。

七、关于救灾保险资金和农村救灾保险超缴资金使用情况

1988年起,民政部门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救灾分业保险试点。对救灾劳保和救灾工作分工进行根本性改革,变国家独资救灾为社会集资救灾。

根据救灾保险的性质和特点,保险金作为救灾基金的一部分,非灾害年份作为准备金,轻微灾害年份用于弥补灾害年份的严重灾害。但救灾保险本质上仍然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救灾保险资金的使用不应当视为专用资金、物资的使用,而可以视为公共资金的使用。

农村救灾保险多缴资金属于保险费性质。中央财政从当年救灾预算中确定一定数额,作为专项超缴基金。省级从当年救灾资金中提取多付专项资金,多付资金实际上已成为国家救灾资金的一部分。超缴资金必须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存放于专户、专户管理。根据农村救灾保险多缴费的特点,应将其视为救灾专项资金。挪用多缴的农村救灾保险资金,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以挪用特定资金、财产罪处罚。

这个问题的解释暂时就到这里。一般来说,救灾扶贫周转基金又称救灾基金,是指有偿使用救灾资金接受本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其他渠道的社会资金。由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和周转应用程序。我们正在建设法治社会,法律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是大有好处的。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比惩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更有价值、更重要。如果您还有更多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深圳职业犯罪律师。

网站首页 |  交通律师 |  律师 |  律师收费 |  律师函 |  网站地图 | 

Copyright  ©  http://www.lawyer66.net/  律师网   备案号:渝ICP备2023003614号-42

免责声明: 1、本站部分内容系互联网收集或编辑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2、本页面内容里面包含的图片、视频、音频等文件均为外部引用,本站一律不提供存储。 3、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或断开链接! 4、本站如遇以版权恶意诈骗,我们必奉陪到底,抵制恶意行为。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联系客服邮箱:478923*qq.com(*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