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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 自诉 公诉(轻伤自诉案件)

2024-04-27 08:28:45     律师网     阅读量(817)

在刑事诉讼中,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特点是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检察院自行侦查,检察院向人民检察院立案。自诉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不经公安机关侦查,也不经人民检察院审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按投诉处理的案件;

轻伤 自诉 公诉(轻伤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责任。

其中,对于仅投诉处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诉,而对于故意伤害案件等轻微刑事案件,则既可以提起自诉,也可以提起公诉。提起自诉的条件是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有证据证明。人民检察院认为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劝说自诉人撤回自诉,也可以裁定驳回案件。考虑到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属于自诉和公诉均可起诉的案件,为了防止国家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得不到审判。自诉失败,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要求,对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警察报案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警察认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够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以便立案和调查。案件一旦移送公安机关,意味着自诉程序已经终止,案件已移送公诉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精神,公安机关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其处理方式仅限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一些公安机关侦查完毕后直接将案件移送警方审理,违反了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法》职能规定,混淆了侦查与起诉的职责分工,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因此,对于人民警察移送的故意轻伤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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